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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016-03-15 15:46:54来源:收集整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为确保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监视秩序,协调各国政府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根据1944年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航空会议的决议,建立了 “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改用现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其主要活动内容如下: (1)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截止1984年底国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文件作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2)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班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的原则。(3)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私法中的问题。(4)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5)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1944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上签字,1946年2月20日提交了批准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同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在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理事国,在以后的两届大会上,又连续当选为理事国。截止1987年,成员包括世界五大洲157个国家和地区。其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另在巴黎、波昂、开罗及利马还设有分部。国际民航组织以英、法、西、俄4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约附件,航行程序,训练手册等,并出版《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ICAO Bulletin)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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