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百科

集装箱海关公约

2016-03-14 17:35:23来源:收集整理

集装箱海关公约是对集装箱本身的报关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于1956年5月18日,在日内瓦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制订的。其目的是要承认集装箱是一种保税运输的容器。这样对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可以免征关税。本公约根据附属决议对内容进行了补充。公约和附属决议带来了如下方便:(1)在各缔约国暂时进口,在一定时间内(3个月)再出口的集装箱,可以免除进口税,不适用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各项规定。同时免去报关文件或提出申报单的手续和提供抵押。(2)根据一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制造,并得到制造国当局批准的集装箱,在海关铅封下,缔约国可作为保税运输的容器接受。(3)临时进口的集装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意转用于进口国的国内贸易。此外,在本公约中还没有所谓不提供方便的规定。如第三章、第二款规定:“对属于居住或建立在其领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订作为购买、赊购、租让或类似合同对象的集装箱,每一缔约国都保留不准其暂时进口的权利”。以后,随着参加国家的增加,为使本公约在世界范围内都适用,公约的内容也因保持在制订时的原有状态,而出现了不符合当前的现实情况。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于1972年制订了新的集装箱海关公约。新公约分前言和正文,共6章,28条,另附有7个附件。按规定,本公约应自第5份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9个月后生效。故已于1975年12月6日起生效,从而在缔约各国之间终止和替代了1956年5月1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并于1959年8月4日起生效的旧的集装箱海关公约。新公约与旧公约不同之处在于:1.增加了国内运输及经营者的定义;2.因私人诉讼,集装箱被扣压期间可做为延长履行再出口义务的理由;3.在国内运输中,进口的空集装箱也只能使用1次;4.为修理用而进口的集装箱零件或备件,不限于指定的集装箱,凡免税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均可用于修理;5.对于国家批准生产的集装箱,在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到1979年12月31日止,又有21个国家参加了新的集装箱海关公约。我国于1986年7月加入该公约。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