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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2016-03-14 17:36:28来源:收集整理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为保证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安全,对集装箱结构作出统一要求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要使集装箱上的主要构件国际化。为达到集装箱在装卸、堆放和运输中能保证安全所采取的具体办法是: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内容制订国内法,就集装箱的结构和主要构件、集装箱试验、集装箱的维修和检查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规定的集装箱要得到批准,领劝安全合格牌照”,方能装运货物。公约于1972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在联合国和海协联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会议”上签订并通过。本公约共分16条,其内容包括:前言、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批准方法、修改程序以及其他组织方面的有关规定。此外,还有两个附件: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本公约于1977年9月6日起生效,到1984年8月31日止,公约已有38个缔约国。我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本公约。根据公约规定的特定修正程序,1981年4月2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对公约的附件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对出厂时未经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以及现有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都作了规定,修正案于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公约于1991年对附件一和附件二又作了若干修正。附件一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如下6点:(1)第1条中的1(b)修改为“每个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记均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值相符”;(2)第1条中删去1(c);(3)在第1条中增加新的1(c),其内容为:“如有下列情况,则集装箱的箱主应取下安全合格牌照:①集装箱已经改建,且原有认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数值失效时,或②集装箱已不再使用,并未根据公约维护时,或③如果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消”。(4)删除第2条2(d)的最后两句;(5)第2条中删去3(d);(6)增加新的第5章,其内容为:第5章,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规则第11条,即“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集装箱的箱主对其经认可的集装箱进行的改建如构成其结构的改变时,应将其改建情况通知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认可机构。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构在重新发证之前,可酌情要求对经改建的集装箱进行重新试验”。附件二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如下2点:(1)在试验1.(A)(从角件起吊)的说明中,在“内载负荷”下,增加“如是罐式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2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载”。(2)在试验1.(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说明中,在“内载负荷”下增加“如是罐式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重之和小于1.25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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