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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经营人货物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2016-03-14 17:32:09来源:收集整理

集装箱经营人货物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是集装箱经营人货物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该条款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使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集装箱,在进行运输时产生的货损、法律上或运输合同上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而蒙受损害的补偿保险,全文有9条,其内容如下:第1条:规定了本保险条款中,保险人应负责补偿的赔偿责任范围。具体规定有以下三项的补偿:1.对保险合同上注明的集装箱用来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损失,在法律上和运输合同上由被保险人即集装箱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2.为诉讼、仲裁、调解或和解所需支付的费用;3.运输货物所赋予的共同海损的分摊额及救助报酬(但法律上对货主具有支付义务者)。第2条:有关贵重物品的规定。其内容是:1.运输合同上作为“贵重物品”处理的货物;以及2.虽然不属于贵重物品,但在运输合同上超出一定赔偿责任金额的高价货物,对其灭失、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额、救助报酬等,不负赔偿责任。第3条:除外责任条款。规定了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战争、暴动、火山爆发、洪水等的天灾、以及核武器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救助报酬等不予补偿。第4条:其他保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合同中应补偿的损失、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额等已由其他保险合同承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条:索赔通知。为保留对第三者损害的索赔权利,防止和减轻损失等赋予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第6,7,8条:关于索赔处理的规定。即为仲裁和保险代位的条款。第9条:依据法条款:规定在本条款中,没有特别规定时,服从于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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