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所有人对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集装箱所有人(租赁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全文由8条构成,该条款适用于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对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所负的集装箱所有人或其租赁人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而蒙受损失的补偿保险。第1条:规定了按该保险条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责任范围。规定除上述被保险人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外,还要补偿诉讼、仲裁、调解等所付费用。第2条:除外责任条款,在规定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因战争、暴动等的事变,及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的天灾造成的损害,不予补偿。第3条:规定在其他保险条款中应补偿的损害、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额等已在其他保险合同中付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条:索赔通知的规定,为保存对第三者的损害索赔权、防止和减少损失等赋予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第5,6,7条:关于索赔处理的规定,即关于仲裁和保险代位的条款。第8条:依据法的条款。规定本条款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均应服从本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