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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

2016-03-14 17:27:52来源:收集整理

集装箱保险是指承保集装箱本体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这项保险创立于1969年4月1日,首先是日本在集装箱运输中,为集装箱所有人或集装箱租借人担保的一项保险,以补偿集装箱自身的损害为主。从广义上来说,它也属于海洋货物保险的一种。在集装箱化发展初期,对于集装箱自身的损害,在集装箱运输中导致对第三者负的赔偿责任,以及对货主的货物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按不同的保险项目分别签订保险合同的。可是随着集装箱化的发展,集装箱经营人接受了包括海陆联运“门到门”的全程运输以后,显然扩大了其运输区间和责任范围,因此在保险方面也强烈要求能适应新的运输形态和运输责任原则,从简化保险手续来看,也要求把国际海上运输用集装箱的有关各种保险汇总起来,以集装箱综合保险投保的体制进行整顿。1968年5月,英国最大的保赔协会设立了“海上联运保赔协会有限公司”(Through Transit Marine Assurance Association Ltd:TTMM),确立了承担集装箱综合保险的体制。TTMM后改为TMIA(Through Transi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集装箱保险有如下特征:(1)集装箱保险原则上有如下第①,②,③三种保险,用一张保险单承保,第四种(④)保险,可以特约方式承保。①集装箱自身保险;②集装箱所有人(包括租赁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③集装箱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④清除残孩消毒、检疫费用的特约保险。(2)集装箱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3)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ISO)的集装箱和根据该标准制造的国际海上运输用的集装箱。国内沿海或陆上运输用的集装箱,由其他方法进行投保。(4)承保范围不仅承保世界各地各港间运输和保管中的集装箱,也包括修理、检查中的集装箱以及为修理、检查而移动中受损的集装箱。(5)从集装箱保险性质上来看,保险金额非常大,从(1)中集装箱的四种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另外,考虑到损害核查处理非常复杂,因此,对小额损害(例如100美元以下)采取了免赔额制度。(6)考虑到集装箱保险的特殊性,限制了保险单的流通性。(7)采用由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集装箱条款。”见“集装箱自身保险”“集装箱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集装箱所有人(包括租赁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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