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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全损、共同海损、救助报酬、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2016-03-14 17:25:47来源:收集整理

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全损、共同海损、救助报酬、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是适用于对国际标准和根据该标准制作的对外贸易用集装箱的自身保险进行投保全损险的条款。该条款由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规定只对在保险期内产生的下列损害和费用进行承保:(1)集装箱自身全损;(2)共同海损;(3)救助和救助费施救费。第2条:不承保由于自然耗损、品质低劣、已延迟、有潜在缺陷,因性质特点会遭致损害的规定。第3条:在一张单据中的多个集装箱作为合同对象的情况下赔偿时,把各个集装箱也看作为分别投保的对象。第4条:集装箱的损害能否构成推定全损的标准,根据修理费和保险金额比较后确定的规定。第5条:索赔通知的规定。第6条:对防止损害、减轻损害、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全义务的规定。第7条:关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处理的规定。第8条:根据运输合同上“互有过失条款”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第9条:对于即使是被保险人的雇佣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如被保险人对此不了解时,则所发生的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规定。第10条:所谓“不提供保险利益条款”的规定。第11、12条:随着单据转让和集装箱的出卖,保险合同取消的规定。第13条:当事人双方在30天之前预告,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4条:不承保战争险条款。第15条:不承保原子弹爆炸危险条款。第16条:不承保因没收、国有化和国家征用而受损害的规定。第17条:不承保罢工、暴动等危险的条款。见“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一切险)和“集装箱自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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