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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一切险)

2016-03-14 17:24:41来源:收集整理

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一切险)是为了使国际标准集装箱本身灭失时能得到补偿而进行投保一切险的条款。这条款由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其内容概要如下:第1条:规定了在保险期内产生的损害全部赔偿。第2条:不承保由于自然耗损、品质低劣、已延迟、有固有缺陷,因性质特点会遭致损害的规定。第3条:对补偿集装箱机械部分损害的限制规定。第4条:在一张单据中以多个集装箱作为合同对象的情况下,赔偿时把各个集装箱也看作为分别投保的对象。第5条:(1)集装箱受到损坏但未全损时,仅赔偿修理费;(2)规定对损害的赔偿须从赔偿额中扣除一定金额(所谓的小损害免责额)。第6条:规定已损坏的集装箱,在未修复期间如为全损时,则仅作为全损的损坏额赔偿。第7条:集装箱的损害能否构成推定全损的标准,根据修理费和保险金额确定。第8条:索赔通知的规定。

第9条:对防止损害、减轻损坏,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全义务的规定。第10条:关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处理的规定。第11条:根据运输合同上“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第12条:对于损害的原因,即使是被保险人的雇佣人的故意过失,而被保险人对此不了解时,所发生的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规定。第13条:所谓“不提供保险利益条款”(Not to Insure clause)的规定。第14、15条:随着单据转让和集装箱的出卖,取消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6条:当事人双方在30天之前预告,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不承保战争险的条款。第18条:不承保原子弹爆炸危险的条款。第19条:不承保因没收、国有化和国家征用而受损害的规定。第20条:不承保罢工、暴动等危险的条款。见“协会集装箱定期条款”(全损、共同海损、救助报酬、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和“集装箱自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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