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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A)

2016-03-14 17:19:18来源:收集整理

协会货物条款(A)是1982年1月1日制订的新协会货物条款之一。相当于1963年协会货物条款中的一切险承保条款。承保条件(第1条)是承包一切险。与此类似的相当于水渍险和平安险的还有(B)条款和(C)条款。除第1条承保危险条款和第4条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之外,三个条款都是通用的。(A)条款的除外责任事项(根据列举的事项损失和费用不承保)如下:

(1)一般除外责任:①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损的或自然磨损的。③包装强度不足或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箱装载的包装,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这一免责规定在(A),(B),(C)条款中都适用。④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因货物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因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不适航和不适货的除外责任:①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和集装箱等不适货(但只限于被保险人提供这些工具时)。②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战争除外责任:①由于战争、内乱、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缴获、扣留、拘留等(海盗行为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③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罢工除外责任;①由于罢工者、暴动者的参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因骚动、民变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③因恐怖主义者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这里在一般除外责任中,仅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而没有规定因其他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类似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沉船、纵火或任何形式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须负责,就是说ICC(A)条款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了“恶意损害险”。在战争除外责任中把“海盗行为”从战争风险中排除掉,主要因为这种风险与战争风险性质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在ICC(A)下,保险人对“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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