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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B)

2016-03-14 17:20:22来源:收集整理

协会货物条款(B)是1982年1月1日制订的新协会货物条款之一。相当于1963年协会货物条款中的水渍险承保条款。由于它与新英文货物保险单一起使用,故与水渍险条款有根本上的不同。在第1条承保危险条款中列举的承保危险有如下几种:(1)因下述原因使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其他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或雷电。(2)因下列原因使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①共同海损的牺牲;②抛货或浪击落海;③海水、湖水或河水侵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货物保管处所等。(3)装卸过程中水湿或货物跌落使货物全损。(B)条款的除外责任事项(根据列举的事项损失和费用不承保)如下:(1)一般除外责任:①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损的或自然磨损的;③包装强度不足或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箱装载的包装,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这一免责规定在(A),(B),(C)条款中都适用)。④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因货物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直接由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因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⑧因任何个人或数个人的非法行为故意损伤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2)不适航和不适货的除外责任:①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和集装箱等不适货(但只限于被保险人提供这些工具时);②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战争除外责任:①由于战争、内乱、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缴获、扣留、拘留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③由于漂流的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罢工除外责任:①由于罢工者、暴动者的参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因骚动、民变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③恐怖主义者出于政治动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ICC(B)与ICC(A)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如下两点:(1)在(A)险中,仅规定保险人对旧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违法行为所致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ICC(B)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船长、船员等)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风险也不负责。因此,在ICC(B)下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2)在ICC(B)的战争除外责任条款中,不象ICC(A)那样注有“海盗行为除外”的字样。由于ICC(B)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列明的方式,而在ICC(B)条款的所列承保风险中又未把“海盗行为”列入,所以在ICC(B)下的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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