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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16-03-14 17:17:08来源:收集整理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英国的“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制订的货物保险条款。简称“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这些条款是该协会的技术及条款委员会(Technical and Clause Cemmittee)与劳氏保险业等其他英国保险行业的有关人员协商制定的。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海上保险方面采用了这一条款。该保险条款最基本的分三种条款,即:平安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FPA),水渍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WA)及一切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ll Risks)。此外,还针对特定的商品和特定的航程等规定有不同的附加险条款,如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Instutute Strikes Risks and Civil Commotions Clauses),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Institue Thi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s)等。协会货物条款通常以印好的纸条加贴在保险单上,或印在保险单的背面,用以排除、补充或重述保险单正文的内容,随着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及商业情况等的变化和发展,协会货物条款也经常进行修订,因此,在协会条款的左上角,均印有协会对条款的拟订或修订日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世界货物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长期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保险的立法和做法上不同程度仿效和采用这一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保险单和条款是完善无缺的,相反,无论在内容或文字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以1977年一直沿用至今的保险单格式为例,旧的保险单不仅用词古老陈旧,晦涩难懂,而且不少内容也与当前的实际业务不相适应。最早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是在1912年,后来,由于该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受到了一些国家的贸易、航运、保险界的批评和非议,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日益壮大和发展,要摆脱英国保险制度的影响和英国保险组织的垄断和控制,并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商业、航运等方面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曾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英国为了维护其在国际保险业务中的传统地位,开始采取了不合作态度,同各国相对抗,后来因遭到大多数国家的激烈反对,特别是在1979年贸发会在一份关于海上保险的报告中对该条款提出了批评,才被迫改变立场,宣布放弃使用了200多年的S.G保险单格式,并对保险条款提出了修改方案。最后授权伦敦保险人协会下属的“技术与条款委员会”,对原来的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进行了修改。制订了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曾在1982年1月1日起于伦敦保险市场开始使用,旧的“协会货物条款自1983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并自1983年4月1日起正式改用制订的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新制订的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有A、B、C三个条款。新协会货物条款(A),旧条款名称为“协会货物一切险条款”;新协会货物条款(B),旧条款名称为“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新协会货物条款(C),旧条款名称为“协会货物平安险条款”。新协会货物条款所以用A,B,C表示是为了避免旧条款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而产生误解。“A”,“B”,“C”三种条款分别列出不同承保风险范围和一般除外责任。此外,上述各险都包含共同海损,船舶互撞责任,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运输、运输企协,合同终止,变更航程、可保利益、续运费、推定全损、增殖、承运人不能受益、被保险人义务、放弃、合理处置和英国法律与惯例条款。对于集装箱保险也适用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条款,集装箱的进出口货物的海上保险同样也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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