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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

2016-03-14 17:16:03来源:收集整理

保险代位是在保险标的损害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在一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具有的某种权利要转让给保险人,这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即为保险代位。即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第三者进行交涉或诉讼,以取得应得的赔偿,这种权利称为“保险代位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权利时,有两种情况:(1)保险标的的权利转移;(2)对第三者的权利转移。前者,当保险标的全部灭失,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拥有的保险标的的权利则由保险人取得;如部分保险时,则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对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其权利。后者,如保险事故的损害由第三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其应负担的保险金时,在其支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了保险合同人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所谓“对第三者的权利”,不仅是由第三者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包括第三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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