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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2016-03-14 17:15:00来源:收集整理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指在海上保险中,凡个人或企业对某一航海事业中的财产所具有的某种利害关系。根据一些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及国际保险业惯例,被保险人只能在对于保险标的物有可保利益的时候,才能受到赔偿。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仅以他可能损失的数额为限。对于货物保险,意味着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必须有某种利益,或者至少这批货物是由他承担风险的。具体说,无论是个人或企业,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向保险人要求保险:(1)如果某一航海事业中的财产不能按时到达或者遭到损失、损害或扣留,该个人或企业便有损失;或者(2)该个人或企业可能由于该项财产而引起某种责任(例如由于船舶碰撞而引起第三者的责任)。可保利益不一定是某一航海事业中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才享有的利益。例如,租船人对他租来的船舶,财产受托人对他所保管的财产,代理人对他所垫付的费用等等,都有可保利益,因而可以将这些利益向保险人投保。此外,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也有可保利益,因此,可以将这个责任进行再保险(见“再保险”词条)。在进出口贸易中,如果以CIF条件成交或目的地交货,出口人对货物所享有的可保利益是很显然的。在FOB交易中,出口人只有当国外买方委任他投保时,他才以受托人的身份产生可保利益。此外,当以FOB条件出卖货物的卖方,当他未收到货款时,一般认为他也是有可保利益的。经背书后的提单持有人,在通常情况下,即取得货物全值的可保利益。因为提单一经背书和无限制地转让,货物所有权也就转移。如果为了有限目的转移提单,背书人和被背书人都享有可保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他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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