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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2016-03-14 17:08:26来源:收集整理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偿付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保险赔偿以后,向被保险人要求给予的一种权利。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第三者进行交涉或诉讼,以取得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以后所应享受的一切权利以及应得的赔偿,或者取得共同海损中海损分摊的补偿。如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得的补偿超过他所支付的赔偿数额时,应将超过部分归还被保险人。但当保险人工作全额赔付,且有损余收入时,保险凭藉代位求偿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回的损失金额和损余收入均可由保险人拥有,而不受上述约束。英国海上保险法第79条对代位求偿权的限度有如下两点规定:(1)当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的全损,不论是全部货物的全损或是任何可以划分部分的全损,即有权承受其已补偿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所余留的利益。并得自造成损失的意外事故发生时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和补偿请求;(2)依上述规定,保险人如补偿部分损失,即不能取得保险标的或其残余部分的主权,但得代位行使自造成损失的意外事故发生时起,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补偿请求,只以保险人依照本法案已补偿被保险人之损失数额为限度。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之一。它包括所有权代位和追偿代位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保险人赔付后取得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损失赔偿的权利。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时,货物所有权已不存在,保险人只能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要求,并按照推定全损赔付之后,便取得了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不存在所有权的代位;但可行使追偿代位,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在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就不存在所有权代位,只能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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