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保证金
2016-03-14 17:07:19来源:收集整理
共同海损保证金是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收货人在提货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船舶所有人在收到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据。在实际业务中,船舶所有人往往接受货物保险人签署的担保函而不收取保证金,根据《北京理算规则》,除有关方另有协议者外,保证金应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交付人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责任。保证金如产生利息,应属保证金交付人收益。保证金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给保证金收据持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收货人提供保证金后可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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