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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

2016-03-14 17:09:30来源:收集整理

近因是“远因”的对称。指直接产生结果的原因,在保险业务中是指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而不必考虑时间因素。近因理论对探求保险公司在某一危险事故中是否有赔偿责任有重大关系。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案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之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非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如造成事故的原因不止一个时,要确定何者为近因,何者为远因,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这就要借助以往的判例来解决。近因的完整定义,应该是:“近因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原因,从一连串危险事故中从开始到产生结果为止,未被其他新生的而又独立的,重新开始而又主动的有效原因所渗入”。这一定义确立以后,对保险公司可以避免支付不应该赔的赔款;而对贸易业者因此而得到应得的赔款,双方都有明显的权利界限。因此,判断某一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造成和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根据保险单提出索赔,必须找出损失的近因。例如由于地震而引起火灾,烧毁了被保险的财产,虽然这是一件有两个原因引起的不间断的连续事件,但改换原因有地震和火灾两个,其中以地震为最根本的原因。如果保险单上注明了地震属除外责任,则上述因火灾而烧毁的财产,保险人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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