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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弃

2016-03-10 13:30:19来源:收集整理

投弃又称“抛货”。指海上运输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抛弃货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可在共同海损中获得补偿。在海上遇到风浪时,或船舶搁浅时,为了减轻船体的载量,避免船舶沉没,使船体浮起,有时不得不将货物抛入海中。有时,为了逃避海盗的追击,船长也可能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使船舶提高航速;在暴风雨中,当船体倾斜到快要翻覆时,有时也需要投弃而使船体恢复到正直状态。因上述原因而投弃所引起的损失可视为共同海损。投弃在航海中是经常发生的,但货物由于本身固有瑕疵而被投弃,除非保险单特别承保,否则货主将得不到赔偿。例如承载肉类的船舶因恶劣气候而延缓航程,以致肉类腐败变质而被丢弃在海中,按照普通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按照伦敦保险人协会旧货物条款的规定,投弃仅指共同海损的抛货,并不包括非共同海损的抛货。但现行协会货物条款已无这种限制,它既包括共同海损的抛货,也包括非共同海损的抛货。如遇难船舶所载货物全部属于船舶所有人自有,那么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抛货,虽然不是为了共同安全,但仍属于抛货的范畴。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仅指共同海损的抛货。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以前把所抛甲板货物,不认为是共同海损,可是现在即使是抛甲板货物,也认为是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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