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审定、税率运用、享受减免税权利等方面与海关发生的不同意见。发生争议时,纳税义务人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根据《海关法》第46条和《关税条例》第32条到第3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之10天以内,可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诉人。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