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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纳税

2016-03-04 09:46:47来源:收集整理

集中纳税是持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进口合同货物应向订货部门收取的关税,由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计征关税,集中向中央总金库交纳的办法。这是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便利国营企业单位的经济核算而采取的措施。从1952年开始,为了简化手续、加速验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边境车站和港口的货运积压,对国营外贸公司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了集中纳税的办法。关税改由北京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外国银行结汇的帐单于结算货款的同时,向海关总署集中纳税。1960年又进一步发展为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全部实行集中纳税。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的暂行规定》以后,自1967年起,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的统一作价的进口货物,海关停征关税,由公司并入利润缴库。对不按统一作价的货物,仍由海关办理征税。1980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易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单独计征关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集中纳税或地方纳税。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改革外贸体制的形势,从1988年9月14日起,海关对口岸一些资信好,管理好的企业实行小集中纳税制度,改变了“一票一单”的做法,提高了征税效率。为区别于外贸专业总公司的集中纳税,把这种小集中纳税定名为“定期汇总纳税”。实行集中纳税的货物,限于对外经贸部所属12个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订货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属于集体中纳税的每批货物,进口前各总公司应通知口岸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报关单上加盖“集中纳税”戳记。对在报关单上未盖“集中纳税”戳记的进口货物,都应在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集中纳税下的进口货物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在地方纳税:(1)集中纳税进口货物中的溢卸部分;(2)在合同总价之外无价提供的货物以及合同中规定为免费提供而确定应予征税的货物;(3)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中应予纳税部分;(4)减免税进口货物中经同意转让,出售需予纳税部分。(5)外贸专业总公司经营的直接对外贸易进境货物。集中纳税的优点虽可以简化纳税手续,减轻了各口岸海关的计税工作,也减少了税款的往返调拨手续,但容易发生税款漏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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