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是指对外商、侨商、港商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人应交纳的税。工商统一税按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后开始使用,由国务院颂发试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缴纳。此税分两大部分,第1部分为工农业产品部分,以具体商品品种划分税目;第2部分为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门,分别按3个经营行业性质划分税目。共有109个税目,40个税级。对进口货物主要依据第一部分税目,共有104个税目,税率为136个,税率最低为1.5%(棉坯布),最高为69%(甲级卷烟)。商业批发、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农产品在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也不征,工业产品如属未列名或不能归类的,可归入“其他工业产品”中,按5%征收。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对外贸易进口业务的纳税人,在货物进口后,根据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税。上述金额按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工业品是指按照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加应纳的海关进口税和工商统一税计算”。1994年1月1日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三税合一,其计算方法见“增值税”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