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调节税是对出口盈利较大的商品所征收的一定税金。是利改税的办法之一。其目的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有关企业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的现象发生。出口调节税的收入,用于扶持某些出口有前途的商品。对出口不盈不亏,或利润在7.5%以内的商品,不征出口调节税,也不给予扶持,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务院1982年6月1日起决定对34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哪些商品应征出口税需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国内市场的价格和生产情况而变化的。例如1983~1984年对34种商品中先后取消了6种商品征出口调节税,到1986年4月16日征收出口调节税的品种减少到23种;1987年1月1日起从23种商品减少到7种商品,另又对生丝开征出口税;1988年9月为保护国内资源,又开征了对磷、苯、铁合金、铝、锌等16种商品征出口调节税。至1988年11月止征收出口调节税的商品有:鳗鱼苗、骨粉、生漆、生丝、山羊绒、磷、钨、锑、苯、铁合金、铜、镍、铝、铅等共涉及56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