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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调节税

2016-03-03 20:34:45来源:收集整理

进口调节税是海关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税(即进口税)外,根据特定目的再加征的一种进口税。它属于关税附加税的一种。是为控制某些地区和单位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某些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家除用行政干预外,是临时性限制输入采用的一种手段,是发挥关税经济杠杆作用的一种灵活措施。国务院决定自1985年7月16日起,对若干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并根据差价变化情况,陆续作了一些调整,把这部分国内外差价收归国家财政。为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实现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对部分技术设备,规定了进口时必须由中央主管部门归口审批,原则加征进口调节税,自1985年8月1日签订合同日起执行。为了促进已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严格限制机电设备的进口,以节约外汇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部分调整,补充。于1986年7月1日起执行。它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杠杆相结合加强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1985年7月16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开征进口调节税的商品有: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8吨以下的载重车、摩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机、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1988年11月15日对征收进口调节税的商品作了调整,除上述商品外,对变色镜及镜片,中小规模的集成电路,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及某些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织物也征收进口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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