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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

2016-03-02 17:30:42来源:收集整理

特定减免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的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减免。其依据是根据《海关法》第40条,41条和《关税条例》第28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一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或会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门制订的办法进行的。其中特定地区是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岛等地区;特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特定用途是指:用于教学、体育、科学、科研事业、公益事业、用于国民经济的薄弱部门以及国外捐赠物资等。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一套特定的海关手续和管理办法,如在货物进口前,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准后,由海关发给一定形式的减免税证明,并需建立分类专管帐册,档案,并须接受海关后续管理。未经海关核准或未补缴关税的不得移作它用。近几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特定减免关税优惠的项目很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大类。第1类:按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有:(1)科教用品的减免税;(2)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减免税;(3)体育专业队进口体育器材的减免税;(4)残疾人组织或个人所需进口货物和物品的减免税。第2类:按贸易性质实施的关税优惠有:(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减免税;(2)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免税;(3)技贸结合的进口货物的减免税;(4)寄售贸易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第3类:按资金来源实施的关税优惠有:(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减免税;(2)使用中国银行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货款或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3)用留存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的减免税;(4)利用外资生产中标设备所需进口的货物的减免税。第4类: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有:(1)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税收优惠;(2)经济特区和海南省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3)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的关税优惠。由于海关对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要进行后续管理,需要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服务,从而增加了经营开支,为补偿这些服务,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海关将征收少量的监督手续费。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9月20日起,凡属于特定减免范围的减免税货物,均征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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