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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

2016-03-02 17:32:22来源:收集整理

临时减免又称“特案减免”。指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关税减免。一般只是对某个单位(某个收、发货人)的某批进出口货物给予“临时减免”。其法律依据是按《海关法》第42条的规定。现授权临时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海关总署自行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或者涉及政策面较广的,由海关总署、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一般专案专批,必须通过海关总署审批,不允许由中央或地方的其他部门自行审批。临时减免税一般时效短,在所批准的优惠执行完毕后即告结束。有关海关对海关总署批准的减免税品种、数量、金额、期限等限制,不能类比、效仿、援引比照。如实际进出口货物超过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对超过部分应照章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由于法定减免或特定减免规定以外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临时减免税时,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应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写出书面理由,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如认为不应予以减免税,即直接签复申请人;如认为可以减免税的,应提出予以减免税的理由和具体建议,转报海关总署审批,如是分支关,应先报总关。海关总署批复有关海关后,由海关转告申请人。对上述临时减免关税的货物或物品,除总署通知中有地区、企业、用途限制外,一般不需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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