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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

2016-03-02 17:29:09来源:收集整理

法定减免是按照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关税减免。例如《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4条~27条和第29条中规定:对关税的减免的原则如下:1.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4)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的,可以免征进口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2.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如(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填造成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3.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以免征关税。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上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7.属于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无税的进口货物和物品,主要有:改良品种用活动物,农作物种子,稻谷原粮、金属矿砂、金银条币、贵金属中铂,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教育专用模型、语音录音带、有革命教育意义的印刷品、美术品,具有研究意义的收藏品、百年以上的古物、以及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宣传品、商品目录和类似印刷品等54个税目商品。8.出口货物除了税则上列名的品种以外,全部都可以免税。以上所列的减免税项目不分其贸易方式和经营单位,都普遍适用。由于海关对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要进行后续管理、需要、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服务,从而增加了经营开支,为补偿这些服务,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海关将征收少量的监督手续费。凡属法定减免范围的物资、物品和残疾人进口的机器设备,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可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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