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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

2016-03-02 17:27:06来源:收集整理

关税减免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反映了税收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制度,通过适当的减税和免税,根据实际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的关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9条和43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可减征或者免征关税:(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7)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4~27条,29条的规定,免税的还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2)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3)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4)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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