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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

2016-03-02 17:25:53来源:收集整理

走私货物是俗称“水货”。指违反国家法令和政策,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入境或出境的货物。按1987年7月1日由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第2章第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此外,第2章第4条中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走私行为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后,必须没收其货物,并加以严肃处理。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2章第5条的规定:有走私行为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3)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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