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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

2016-03-02 17:16:03来源:收集整理

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是为了保证对外贸易政策的有效实施,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进行的监管,以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的政治和经济的破坏活动,检查制止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在口岸的装卸、交接、储存、转运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其具体内容有:(1)对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加有铅封装置;(2)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舱单)或装载清单、交接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名、收发货人、提单号或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3)对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要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单位,要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取出货物也不能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4)进出口集装箱货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报关单证。如要求在到达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须报经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必要时,海关可予以加封。如要求到非设关地点或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报经进境地或就近地海关核准,就近地海关核准后,应将情况通知进境地海关。如要求在集装箱中转站和拆装箱地点设置海关机构或派驻人员监管时,海关可以核准。(5)海关对集装箱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并按海关要求开箱、拆包及搬运等事项。进出口集装箱货,须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娶装运或继续发运。放行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查,或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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