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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2016-03-01 21:21:11来源:收集整理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一个国家的一种特权,即对该国产品按向任何其他国家提供最低税率的关税。通常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相互承担义务: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另一方。这就是贸易条约与贸易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签订条约的协定中,往往对于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以外的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这就是列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铁路运输等。最惠国待遇有“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之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在过去、现在、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一切优惠和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如果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向第三国无条件地提供任何优惠和豁免,缔约国另一方将无条件地享受;如果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称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长期来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和保护投资协定大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是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扩大贸易往来,同时也为了避免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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