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法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但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按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由海关关长决定。如果受处罚人不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海关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我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的海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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