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罚款是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额的处罚。按《海关法》第51条规定: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而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娶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此外按照中国海关规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所不同,如:所逃税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等等。在罚款的同时,海关还可以给违法人以其他海关行政处罚。如果受罚人在处分确定之日起3年内重新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的,海关可对其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