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授于海关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支配、管理和指挥的权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可行使如下权力:(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象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48小时;(5)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到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6)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使用武器的规则另有规定。国家赋于海关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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