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要求进出口商必须事先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后,方能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制度。是国家实行外贸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海关放行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需领取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名称应按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定期公布,一般是每年一次。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贸易管理机关。颁发原则按《关于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198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84年)的规定办理。根据《办法》和《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须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必须持有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并提交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