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价格条件是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OB价格条件的第2类。本条件中的“内陆运输工具”是包括火车、卡车、驳船、内河货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使用本条件时须在FOB之后列明内陆运输工具的种类及内陆起运地点的名称。例如:“报价尼龙丝20万磅,芝加哥火车上交货价格每磅92美分,运费预付到纽约,11月交货。”这里的“芝加哥”即为“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火车”即为“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而“纽约”就是“指定出口地点”。据该价格条件,卖方仅须把货物装上火车,或交由芝加哥铁路公司去装运,并向买方提出由芝加哥到纽约运费预付的运输收据,就算已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虽不负担自起交地点到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但必须承担货物在起运地点装运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故采用本条件,买方须有分公司或代理人在出口地办理出口手续,并代缴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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