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格条件是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OB价格条件的第1类,本条件中的“内陆运输工具”是包括火车、卡车、驳船、内河货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使用本条件时须在FOB之后列明内陆运输工具的种类及内陆起运地点的名称。例如:“报价尼龙丝20万磅,芝加哥火车上交货价格每磅90美分。11月交货。”这里的“芝加哥”即“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火车”即“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据该价格条件,卖方仅须把货物装上火车,或交由芝加哥铁路公司装运,并向买方提出运费待付的运输收据,就算已履行交货义务,买方须自起运地点起,承担以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于本条件的运输是指出口国家的内陆运输,终点通常是在出口国境内,所以使用本条件买方必须有分公司或代理人在运输终点提货,然后再办理出口,否则不能接受此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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