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以美国贸易上习惯使用的FOB价格条件为基础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fation Abreviation),经1941年修订后,改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同年为美国商会、全美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这一修正本对如下六种价格术语作了解释:(1)原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2)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3)起运港船边交货 (FAS); (4) 成本加运费条件(C&F); (5)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CIF); (6) 目的港码头交货 (Ex Dock)。这六种价格术语与国际上现在普遍采用的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erms) 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运输工具上交货”(FOB)价格条件,又可分为如下6种:(1)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格条件;(2)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价格条件;(3)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的指定运输工具上交货扣除到指定地点的运费价格条件;(4)在指定出口地点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格条件;(5)在指定装货港船舶上交货价格条件;(6)在进口国家内指定内陆地点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格条件。其中仅“在指定装货港船舶上交货价格条件”与“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规定一致,所以美国的FOB价格条件的应用比“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更为广泛,故对美贸易在使用这些价格条件时应特别加以注意。见“贸易条件”、“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华沙—牛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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