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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2016-02-29 19:06:19来源:收集整理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负责货物全程运输的单证。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第一部分中第1条的第4款):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本条款说明: (1)多式联运单据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真正的运输合同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中的一般联运提单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第一,多式联运单证可适用于包括海运或不包括海运在内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而一般联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第二,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经营人,在联运的各段运输中,均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直接责任,而一般联运的提单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当货物转运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它只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不负第二程运输的责任;第三,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不一定是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凡有权能控制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并对其运输负责的人,都可以签发,其中包括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 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必须是拥有运输工具的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四,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交接地点有时在内陆货运站或集装箱码头堆场,而且是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场站收据; 而联运提单只能在收到货物的装船港,并要在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根据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第一部分第8条规定,多式联运单证中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须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2)货物外表状况;(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6)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7)交货地点;(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9) 表示多式联运单证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10)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地点和日期;(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13) 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4)有关声明及其他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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