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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承运人

2016-02-29 19:03:18来源:收集整理

货交承运人是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需要,1980年3月,国际商会(ICC)在“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Incoterms)中新增加的贸易条款之一。根据这一条款,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地点的承运人保管。当货物由买方在指定地点的指定承运人接管时,则卖方的责任即被解除。这相当于海上运输的离岸价格(FOB)原则用于陆上运输。可以说是 “陆上运输的FOB”。如果买方未指定地点,卖方可选择对他最便利的一个地点交货。但卖方仍要负担因货物出口的任何捐税、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并自负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卖方交货后要以电讯方式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则需自费签订自指定地点起的运输合同,并承担自卖方货交承运人保管时起的一切风险以及除前述卖方所负担的费用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为领取原产地证明等文件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支付货款。在集装箱运输中,可能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出口国境内的集装箱中转站或集装箱码头堆场(CY)交于承运人。如货物是由货主装箱的整箱货(FCL),则整箱货就交到CY;如货物是小批量的拚箱货,则货主就将货物运到中转站,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卖方不需要等货物装入集装箱以后其责任才告终,只要把货物在码头堆场或中转站交给承运人以后,其责任即告终止。在价格条款中称为“货交承运人价”,简称“F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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