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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2016-03-15 15:43:46来源:收集整理

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6年12月成为联合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截止1987年,已有150个会员国,遍及世界五大洲。我国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年恢复我国在该组织中的合法席会。总部设于日内瓦。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召开1次例会。国际劳工组织下设理事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28名政府代表,14名雇主和14名工人代表组成。每年召开3次例会。国际劳工局相当于秘书处,在世界各地设有地区办事处,有职工3000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该组织的任务是: 改善全世界劳工的工作条件,提高劳工的生活水平,促进劳工的就业和劳资双方的合作,扩大社会保障和保护工人健康,制定关于人权、结社、工资、社会保险、工会权利等公约和建议书、在将近60年中,国际劳工组织对海员的条件,施加了重大的影响,又通过了关于与海员雇用条件有关的30个公约和23个建议。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必须依赖会员国、雇主和工会去执行公约,无权强迫遵守,但是公约成功地制定了基本标准。如1987年10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遣返公约》。该公约赋予船员在雇用终止、疾并船只失事和船东破产等各种情况下的遣返权利。同时,公约规定了具体做法:在国家这一级上,海员取得遣返权所需的最长连续工作时限应少于12个月,国家有关当局应尽可能地缩短这个时限。国家法律还应规定船员遣返的目的地,它应包括船员同意受雇用的地方,共同协议中规定的地方,船员的居住国或合同内互相同意的任何其他地方。公约规定:船东应负责用最简便、最快速的方法安排船员的遣返,并负担该项费用。如果这些义务得不到履行,遣返的责任就由船舶登记国当局承担。如果船舶登记国也不履行责任,则由船员遣返的始发国或船员国籍国安排遣返。在海事大会上还通过了 《船员社会保险利益公约》,《船员医疗公约》等。又如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 “商船航行最低标准公约”,其中的一些条款,也被许多国家的港口管理规范所引用。该组织的主要出版物有: 《劳工统计公报》 (Bulletin of Labour Statistics)(季刊);《国际劳工组织情报》 (ILO Information) (双月刊);《立法汇编》(Lagislative Series)(每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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