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供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作为中国的惯例,据以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于1969年设立共同海损理算处,并继而制定《北京理算规则》,它的内容包括:(1)前言和共同海损的范围;(2)共同海损的理算原则;(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4)共同海损的分摊;(5)利息和手续费;(6)共同海损担保;(7)共同海损时限;(8)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等8条规定。为了照顾国际惯例,《北京理算规则》又规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作简易理算;对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