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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牛津规则

2016-03-15 15:10:24来源:收集整理

华沙-牛津规则是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修订的一项规则。从1926年开始起,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经过7年的研究和讨论,把国际贸易条件中最复杂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条件的内容制订了统一的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订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Warsaw Rules 1928),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由国际商会分送各国商会征询意见。1932年国际法协会在国际商会的协助下,根据1928年法案,在牛津会议上将前“华沙规则”修订完成,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该规则包括序言和正文21条,共59款。对买卖双方各项责任划分的阐述较为具体。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价格术语,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详尽的说明,并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它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一样,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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