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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草案

2016-03-15 15:06:10来源:收集整理

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草案是国际多式联运中用的公约草案。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草案调整了1969年3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东京大会上通过的多式联运公司草案(通称东京规则)和罗马私法统一国际协会在1965年发表的草案。以后,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要求,在国际关系机构的参加下,广泛审议了这个草案,并从1970年11月起,在欧洲经济委员会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四次联席会议上进行研究,最终于1971年11月通过这个公约草案。它适用于在海上、内河、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中至少利用两种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的合同。虽然在联运提单中证明该货物的接收地和交付地位于两个国家时适用,但它的特点是:任凭当事者自由选择公约是否适用和对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采用所谓网状制这样的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草案,于1972年11月在欧洲经济委员会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联合召开的集装箱公约会议上提出,原定作为公约草案正式通过,但除了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海运委员会之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个公约草案,结果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草案成了一纸空文。该草案编制的主持人是瑞典最高法院的审判官,国际法律协会副主席艾戈特·巴格(Aigot · Bagge),故又别名为“巴格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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