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习惯上称为《华沙公约》。简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这一公约主要规定了发生飞行事故之后的赔偿责任。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至1982年2月止,已有116个缔约国。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使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失责任制,又称主观责任制。公约还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死亡一名旅客赔偿12.5万法国金法郎(约为1万美元)。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修改了《华沙公约》,主要是把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一倍。1971年3月8日又签订了《危地马拉议定书》,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150万法国金法郎,并将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只要旅客死伤不是由其本身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议定书迄今未生效。1975年9月25日签订的《1—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规定特别提款权和原来的金法郎共同作为赔偿的计算单位。此外,还将货物运输的责任赔偿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公约没有规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非缔约承运人的责任。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通过了《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规定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补充《华沙公约》之不足。此公约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截止1982年2月18日已有60个缔约国。我国1958年7月20日批准了《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批准了《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签约国及两协议在签约国生效日期
国家和地区 | 《华沙公约》 | 《海牙议定书》 |
阿富汗 阿尔及利亚 安提瓜 | 1969年5月21日 1964年8月31日 | 1969年5月21日 1964年8月31日 |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群岛1* | 1952年6月19日 1935年10月30日 1961年12月27日 | 1969年10月9日 1963年8月8日 1971年6月24日 1967年6月1日 |
孟加拉1 巴巴多斯2 | 1979年2月13日 | 1979年2月13日 |
比利时 伯利兹6 博茨瓦纳3 | 1936年11月10日 | 1963年11月25日 |
巴西 文莱~((6)) | 1933年2月13日 | 1964年9月14日 |
保加利亚 缅甸2 | 1949年9月27日 | 1964年3月13日 |
白俄罗斯加盟共和国 柬埔寨1* | 1959年12月25日 | 1963年8月1日 1963年8月1日 |
加拿大 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哥伦比亚 刚果1* | 1947年9月8日 1979年5月31日 1958年10月18日 1966年11月13日 | 1964年7月17日 1979年5月31日 1975年11月18日 1966年11月13日 1963年8月1日 |
古巴 | 1964年10月19日 | 196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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