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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2016-03-14 17:43:49来源:收集整理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是根据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第三次大会的决议和同年12月第27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而制订的规定班轮公会行动的一个国际公约。其目的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反对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航运,以发展自己的商船队,同时也有利于国际海上货运的发展和促进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为了采纳该公约,通过2次准备会议,从1973年11月12日至12月15日召开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体会议,会上没有通过。1974年3月11日到4月6日,又召开了第2次全体会议,会上88国参加。84国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赞成72国(包括发展中国家,东欧社会主义各国和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多哥),反对7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弃权5国(加拿大、意大利、希腊、荷兰和新西兰),以压倒多数的票数获得了通过。我国政府派了代表团出席了会议,表决时虽投了赞成票,但作了如下保留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公约规定在24个国家,其定期船和集装箱船吨位占世界船舶吨位25%成为缔约国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1983年4月6日西德和荷兰加入公约后,缔约国的船舶吨位已超过了规定量,达到了28.67%,故6个月后的1983年4月6日起公约正式生效(在1983年4月6日以前,缔约国的数量虽然已超过24国达到56国之多,但是船舶吨位数不满25%,只有20.81%)。本公约分目标和原则、7章54条,另外有1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1)在目标和原则中,明确规定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问题;(2)关于会籍,规定班轮公会所服务的国家航运公司有优先入会权利;(3)关于货载承运份额方面,规定航线两端的国家航运公司对两国家的外贸货物有对等承运权,而第三国航运公司有权承运其20%,亦即4∶4∶2的货载份额比例;(4)有关国家当局有权取得公会的报告和参加公会与托运人组织间的协商;(5)全面提高运费率的间隔不少于10个月。公约还贯彻了发展中国家的航运公司在公会内享有平等权利。本公约与美国传统的公会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因此采取了不参加公会的方针。但美国船公司希望不会遭到不利而自1982年6月以后,曾几次与海运咨询小组(CSG)进行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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