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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016-03-14 17:39:36来源:收集整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1~12月在美国芝加哥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制订的国际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根据公约规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公约生效之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截至1985年12月底,共有成员国156个。内容分: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等四部分。共22章、96条和3个分条,还有如下18个附件:(1)人员执照;(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航图;(5)地空通信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电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和救援;(13)航空器事故调查;(14)机械;(15)航行资料服务;(16)环境保护;(17)安全、保卫;(18)危险器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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