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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2016-03-14 17:05:08来源:收集整理

共同海损是相对单独海损而言,简称共损(GA)。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运输对象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损失(即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搁浅,有倾覆危险,为了使它浮起,抛弃了部分货物,或采取加足功率倒车起浮,或雇用他船前来强行拖曳,或雇用驳船强卸部分货物,使船舶轻载起浮等合理措施。又例如船舶遇到火灾,引水灭火使舱内货物受浸湿,这些被抛弃的货物和受湿损的货物,就是共同海损的牺牲,而为了使船舶脱险而雇用拖船或驳船的费用为共同海损救助费。这两者通称为“共同海损损失”。这类特殊的损失和额外费用的支出应受到补偿,并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收入方等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按各向分摊价值比例分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1)采取措施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2)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3)牺牲或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或财产获救;(4)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关于处理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及分摊问题,我国以197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为主要依据。国际上现通常以“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主要依据。见“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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