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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

2016-03-09 16:57:38来源:收集整理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性再保险的典型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两个赔款限额“一个是原保险人对每一保险单及每一事故的赔款限额,即自负额(Underlying retention);一个是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自负额以外的赔款中所承担的最高赔款限额。凡属自负额内的赔款,概由原保险人自己负责;凡属超过自负额以外的赔款,则由再保险人在其最高赔款限额的范围内负责。如赔款总额超过自负额及再保险人负责的最高限额二者之和,其超过部分仍归原保险人负责。对于巨额业务,原保险人有时还可以采用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oyers)的办法,由几个再保险人按不同的限额栏次承担赔款责任。这种再保险方式的保险费率,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商定,不受原保险费率的限制,各栏次的费率各不相同,一般是栏次愈高费率愈低。危险越孝费率也越低。这种再保险方式可使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赔款始终限制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使分出公司的业务更趋稳定。使用得当可起到节省再保险费的作用。但这种再保险方式技术性较强,对赔款及赔付率的统计至少要有5年的完整资料,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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