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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

2016-03-07 14:47:35来源:收集整理

复验是“初验”的相对用语。指经商检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因各种原因需要再进行一次检验的、称“复验”。需要进行复验的原因有:(1)因自然的、人为的或其他因素对原检验结果可能变化的;(2)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3)对初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或集装箱因检验不合规定要求而经加工整理后的;(4)分批、并批出口时,不能以原检验结果出证的;(5)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等等,虽都可称为复验,但根据《商检法》第24条规定,主要是指上述第2项,即“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提出,商检机构接到申请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如复验内容复杂,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5日内,申请国家商检局复验,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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