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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2016-03-04 09:54:23来源:收集整理

关税同盟是指两国或几个国家之间取消原先关境,建立统一关境而缔结的同盟。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协定关税发展而成的。其主要特点是:在同盟国内部消除彼此之间的进出口关税,即互相贸易不征税,对同盟外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税率。这些国家称为关税同盟国家。其目的是为参加国的产品提供更广泛的市场,对抗超级大国的欺压,保护共同利益。但由于各参加国的经济实力不同,往往会导致同盟内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在同盟市场上处于优越地位,而经济力量较弱的国家,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一定损害。例为1958年欧洲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和意大利6国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一个典型的关税同盟,它实行“共同对外税则”。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3国脱离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也正式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经过五年分期削弱关税,于1977年全部取消同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1981年希腊也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在已有同盟国10国。1971年起成员国的关税权力和收入,开始移交给欧洲经济共同体,到1975年关税的全部收入已移交给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因此,关税同盟是经济一体化的一个层次,它的联合程度比自由贸易区大,而比共同市场小,关税同盟还分完全关税同盟和不完全关税同盟两种,前者是指将各加盟国的关税完全取消,事实上为立即完全撤除关税,有可能会引起经济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不得不采取逐步撤除,循序渐进的办法,即在全部撤除关税之前,各加盟国之间,仍有某些关税存在,把这种在过渡时期中未完全废除关税的关税同盟,称为不完全关税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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