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由海关代征国内税的一种。为加快公路建设,并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务院决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其全部收入作为国家公路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列为交通部专户。基本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指机动运输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其纳税人为车辆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每辆车只征一次,直到报废为止,中间发生过户、改型等情况,都不再征收。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5%。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加关税加增值税。从前苏联、东欧、南斯拉夫、罗马尼亚进口的载重汽车、大客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到按到岸价格的10%征收。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1)国家领导人接受的赠送车、礼品车;(2)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3)来华定居专家自用小汽车;(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消防车、洒水车、环境保护车、混凝土搅拌车,沥青洒布车、叉式装卸车、吊车以及有固定装置的军用车辆;(5)港口、车站、货尝厂矿内部搬运用的电瓶车,民航机场的专用车;(6)进口的钻机车和城市公共电车;(7)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附加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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